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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游艺娱乐场所审批程序

   一、申办或变更游艺娱乐经营场所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1、申请书;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投资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其没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按照文市发[2006]31号文件第四条规定核查属实文书);
    4、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
    5、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和不属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禁止的设立地点的书面声明及有关证明;
    6、经营场所平面图;
    7、拟经营的游艺、游戏设施设备名称、审查编号及其数码图片或彩色照片、游戏机资料表(中文);
    8、拟经营的游艺、游戏设施设备是依法生产或进口的有关证明;
    9、投资资金证明文件;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的材料。
    二、申办或变更游艺娱乐经营场所应当按以下审批程序:
    1、受理申请的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就申请人提交的没有《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的真实性,通过信函或者其他有效方式向其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的公安部门、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原工作单位等进行核查;
    2、经核查属实的,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就申请单位的设立地点、面积等是否符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总量和布局规划及相关要求进行实地勘察。符合条件的,文化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受理;
    3、对行政审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拟设立场所申请单位及法人代表基本情况、受理反馈意见的部门及监督电话、通讯地址等有关事项向社会公示,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4、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的,文化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5、对书面声明经核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公示和听证通过的场所,文化行政部门发给筹建文书;
    6、按规定筹建完成的,发给《娱乐场所审批表》,由申请人填写;
    7、核验《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批准文件;
    8、核定游艺娱乐场所经营面积、游艺、游戏机台数比例和可以容纳的消费者数量;
    9、核验环保行政部门出具的该场所边界噪声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有关文件;
    10、符合规定条件材料齐全,公示听证通过的予以批准并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县级文化行政部门批准后,上报所在市、州文化行政部门;市、州文化行政部门对符合规定的场所核查后报省文化行政部门统一编号、打证。
    文化行政部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有效工作日不包括核查申请人等有关人员书面声明所用的时间和公示听证所用时间。
    11、申请单位领取娱乐经营许可证后,到工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12、领取营业证照后,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必须于15日内向公安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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