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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文化厅、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四川省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

据四川省文化厅网站2月6日 消息称,新修订的《四川省娱乐场所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53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1年7月1日起施行。为深入贯彻《办法》,促进娱乐场所的健康有序发展,现就贯彻《办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办法》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

各级文化、公安、工商等部门要提高对贯彻《办法》重要性的认识,把学习、宣传《办法》作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把握新修订《办法》的精神实质。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媒体,广泛、深入宣传《办法》,使社会各界了解娱乐场所管理的基本制度和有关规定,为贯彻《办法》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学习贯彻中要把握新修订《办法》重点和特点。一是在设立上,娱乐场所应采用企业组织形式设立,有相适应的资金,拟设立场所的建筑综合属性,其房产证书载明事项不得是住宅和商住性质,不得设立在含有住宅的建筑内,娱乐场所与居民住宅区的相互最小距离不做具体规定,但娱乐场所周界噪声必须符合相关要求,公示、听证无异议;歌舞娱乐场所的设立面积不得低于省级文化行政部门规定的最低营业面积;游艺娱乐场所的设立必须符合总量和布局规划以及设立标准(见附件一)。游艺娱乐场所严格实行游艺机和游戏机分区经营,并采取物理介质进行有效隔离,严禁设立包间,所使用的机型机种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并加贴经文化对内容、公安对功能共同认定的标识,游艺机比例不少于60%。二是在审批上,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谁审批,谁负责管理”的原则,依法审批(见附件二)。娱乐场所经营许可的审批机关对申办的场所的面积、设立位置、周边环境等进行实地勘查,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间,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符合条件的,文化行政部门应加强娱乐场所筹建期间的服务指导工作。申请人在筹建期间取得消防安全合格证和环保部门出具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有关文件后,到审批机关办理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持娱乐经营许可证到工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领取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后15日内将营业执照、企业机构代码、公安机关备案手续复印件送至娱乐经营许可证审批机关存档。三是娱乐场所改建、扩建或者变更经营地点的,应当依照《四川省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办理;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设备以及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其他事项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经审核合格的,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

二、加强娱乐场所经营管理  

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经营活动健康、文明、规范、安全。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应参加文化行政部门和行业组织的培训,增强守法意识,提高从业素质。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娱乐场所应在醒目位置统一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消防安全合格证》、《工商营业执照》,在入口处的显著位置设置文化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举报电话。游艺娱乐场所应将经审查批准的游艺游戏机目录图册和登记备案证明(由省公安厅下发通知)存放场所备查。娱乐场所进行有奖活动的,奖品应当健康有益,且单件奖品价值不得超过100元。

省级文化、公安机关建立游艺娱乐场所设施设备审核机制,制定准入内容和禁止功能的标准及认定办法。娱乐场所远程技术监管平台由省级文化、公安共同制定技术标准,共同组织实施,建成省、市、县三级联通的技术监管平台。

(一)文化行政部门

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娱乐场所行政许可和经营活动监管。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按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巡查规定》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检查规范》开展日常巡查。娱乐场所秩序混乱,引起严重社会影响的,省级和市级文化行政部门可以在管辖范围内,调整或停止娱乐场所总量和布局规划的实施。

市级文化行政部门应制定歌舞娱乐场所总量与布局规划报省级文化部门备案,对本辖区县级文化行政部门的娱乐场所审批资料抽查率不少于50%,年检查经营场所次数覆盖率不少于一次,年行政许可和执法专项检查不少于一次,对县级文化市场管理人员、执法人员培训不少于一次。要建立管理工作信息通报和工作协作机制,适时组织开展本辖区联合执法、交叉检查。

县级文化行政部门要认真依照娱乐场所设立条件、标准和审批程序开展行政许可工作。做好信息咨询、政策宣传、行政指导和从业人员培训,引导娱乐场所向规模化、连锁化、特色化发展。凡未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的,县级文化部门应当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有关规定予以查处。娱乐场所擅自变更证照载明事项、擅自变更设施设备、改变设施设备功能、改变设施设备节目内容的,应当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予以查处。娱乐场所技术监管系统应确保系统正常运行,凡擅自卸载、故意损毁或者更改的,应当依照《四川省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处罚。

文化行政部门在娱乐场所日常经营监管中,发现娱乐场所涉嫌从事黄、赌、毒活动和涉嫌设置赌博功能电子游戏机的,应当书面函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对作出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决定的文化行政部门,应当书面函告工商部门注销营业执照或变更其经营范围,函告公安机关取消备案登记,同时抄报上一级文化行政部门。上级文化行政部应及时调整发展和布局规划。

(二)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负责娱乐场所治安管理。认真开展备案登记管理工作;严厉打击娱乐场所涉黑、涉毒、涉赌和涉黄违法犯罪活动;依法收缴并销毁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具;公安机关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可依法取缔擅自设立的娱乐场所的行为。要加强与检、法机关协调,依法严惩违法犯罪分子,对认定违法情节严重须依法吊销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的,应书面提请文化行政部门吊销。公安机关在提请吊销经营许可证时,应在案件证据复印件上加盖公安机关印章,文化行政部门应依法吊销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

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开展消防安全审核,依法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消防安全不合格,经公安消防部门认定须依法吊销许可证的,由公安消防部门书面提请文化行政部门吊销,并将其违法事实证据复印件盖公安消防部门印章后,移交文化行政部门处理,文化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吊销许可证。

(三)工商行政部门

工商行政部门负责对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进行注册登记,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对有证无照、有照无证和无证无照的按规定程序予以查处。

(四)加强行业组织建设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积极扶持、指导行业组织开展工作,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桥梁作用,行业组织要加强行业自律,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行业标准和规范,开展行业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守法经营意识,促进娱乐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三、加强档案管理 动态掌握娱乐市场实情实数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做好新修订《办法》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衔接工作,认真解决娱乐场所存在的问题。一是查清底数。各市、州文化行政部门,要组织对本辖区2006年11月20前作出行政许可并设立在商住楼的歌舞娱乐场所以及2001年12月30日前作出行政许可的游艺娱乐场所进行全面清查,将清查、核实数据按照名称、地址、面积、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场所成立时间等内容登记造册,如有变更的还应注明变更时间。登记册应由局长签字并加盖本机关公章,逐级上报市和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并抄告同级公安机关。二是完善审批档案。对核实清楚的娱乐场所数据,按照“一户一档”的要求,做好场所审批资料的建档工作,娱乐场所档案除基本信息外,应有经营过程的变更,日常检查和处罚情况等信息。清理核查中对消防、环保、工商的资料不齐全的要限期按规定补齐资料。三是管治结合。对2001年12月30日前作出了行政许可的游艺娱乐场所,采取兼并整合等方法促其达到设立条件,达标一家,用布局规划指标解决一家,已由文化行政部门许可又达不到新规定设立条件和标准的,其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设施设备不得进行变更。游艺娱乐场所不得跨县区或城区与乡镇之间的变更。四是完善技术监管平台建设。游艺娱乐场所未接入技术监管平台的,应在2012年3月30日前完成,逾期未完成的,应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按照《四川省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予以处理。

本通知有效期五年,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四川省游艺娱乐场所设立总量和布局规划标准》
2、《四川省游艺娱乐场所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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