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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州市南沙区开放15家游艺娱乐场所申报名额

据广州市南沙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消息,依从广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公布、下达<2011-2015年广州市游艺娱乐场所总量和布局规划>的通知》(穗文广新〔2011〕299号)精神,南沙区2011--2015年规划发展游艺娱乐场所15家。为确保本次游艺娱乐场所审批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和广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转发文化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游艺娱乐场所管理的通知》(穗文广新〔2010〕153号)的相关规定,结合南沙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布局安排

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有序准入、规范经营、有效管理”的总体要求,综合考虑南沙区的规划布局、人口分布、市场发展、管理能力等因素,经南沙区相关职能部门调查研究、充分酝酿、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市下达的2011--2015年规划发展的15个游艺娱乐场所指标进行合理分配。具体如下:

在每年规定办理时间内,当年各镇、街实际申报数量低于分配指标数量的,原则上可顺延至下一年度使用,如此类推。但如有需要时,可由南沙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在区内统筹安排调配。

二、审批原则

(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采用面向社会公开受理、评审的形式进行。对规划布局、受理时间、申办条件、审批结果等进行公示。

(二)总量控制、合理布局的原则。受理申请的游艺娱乐场所必须在本《办法》提出的规划布局内。在城乡结合部外来人口相对集中的地方,鼓励多家申请者合作成立股份制公司,提高经营场所的规模、档次,实行公司化、规范化经营。

(三)择优的原则。对在同一规划布局点内有数家提出申请的,采取评分择优的方法,选取距离学校远、规模大、档次高、经营环境好、布局合理的申请单位为立项单位。出现相同分数时,以经营场所距离学校最远者优先。

三、申办条件

(一)资质要求:

1、符合南沙区关于总量布局规划的要求;

2、有游艺娱乐经营场所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3、有确定的经营范围和娱乐项目;

4、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符合国家规定的游艺娱乐器材设备;

5、禁止设立外商及港、澳、******资经营的游艺娱乐场所。

(二)场地要求:

1、游艺娱乐场所不得设在《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下列地点:

(1)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2)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

(3)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4)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

(5)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2、游艺娱乐场所的设立向大型商场超市、商贸中心和旅游景点等人流较集中、消费力较强的商业项目进行配套倾斜。

3、拟设立的游艺娱乐场所必须为商业用房(如属其他功能的,原有产权证明需同时提供区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调整为商业用房的证明)。

4、新设立的游艺娱乐场所与中小学校围墙或校园边界任何一点的最近直线距离不得少于200米。

5、新设立的游艺娱乐场所必须在同一楼层,不得设置包厢、包间。作为配套项目申请的游艺娱乐场所与配套主体须共用出入通道。

6、新设立的游艺娱乐场所应严格遵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和消防安全的有关规定。游艺娱乐场所的边界噪音和卫生条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音和卫生标准。

7、新设立的游艺娱乐场所内不能设任何形式的封闭包间。场所内部除厕所可用全封闭不透明墙体外,分隔不同区域的墙体离地面高度不得超过1米,分隔墙体上不得有任何的装饰或者遮掩物,保证在场所内可清晰观察各区域情况。确需完全封闭的,分隔墙体1米以上部分,必须采用完全透明、安全性能强的钢化玻璃,玻璃上方及两侧不得粘贴和悬挂任何遮掩物,封闭区域内要加装可监测整个区域的视频监控设备,不留死角,出入口不得装设门。场所内设有办公室等非经营区域的,装修依照本标准执行。

(三)规模要求:

1、游艺娱乐经营场所必须以企业的组织形式设立,不受理个体工商户的申请。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得少于200万元,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采用其它组织形式设立的,应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

2、配套经营的准入条件:营业面积在4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场超市、商贸中心和旅游景点等人流较集中、消费力较强的商业项目等场所,可在其内部设立一个游艺娱乐经营场所作为配套服务项目,但经营场所不得少于1000平方米;以平均面积5平方米/台的标准核定机器数量,装机量不少于100台。场所的经营面积以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所核定的面积为基础,结合房产证明和经营区域实际面积确定,不包括停车场、仓库、厕所、办公区、缓冲区等非经营区域面积(下同)。

3、单体经营的准入条件:新设立的游艺娱乐场所,经营场所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以平均面积5平方米/台的标准核定机器数量,装机量不少于110台。

(四)设备要求:

1、游艺娱乐场所使用的游艺设施设备必须是依法生产、进口的产品,并使用由文化部市场司公布的游戏游艺机市场准入机型机种指导目录中的机型机种,禁止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设施、设备(查阅网址:WWW.ccm.gov.cn/youxiji)。

2、经营单位在开业前,必须将场所的机型机种报区文化审批机关审查。区文化审批机关应会同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根据上报材料,对每台机器设备逐一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将审查目录送交区公安分局备案。未经审查的机器不得投入使用。

3、新设立的游艺娱乐场所内主要营业区间和收银台等位置需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并将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留存30日备查。

(五)从业人员要求: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游艺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主管人员,并不得参与游艺娱乐场所的经营管理活动:

1、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

2、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3、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

4、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四、申报材料

在有游艺娱乐经营场所计划指标的镇(街)内申请设立游艺娱乐经营场所的,申请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向南沙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提出设立申请,领取《南沙区游艺娱乐场所经营立项申请表》,并一式二份提交下列材料(受理申报时核验原件):

(一)申请报告(A4纸打印,载明申请人姓名,拟开设场所的具体地址,房屋性质,经营面积,并须申请人亲笔签名或盖章);

(二)《南沙区游艺娱乐场所经营立项申请表》;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和企业章程的复印件(属配套项目的,提供原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投资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有关材料(包括身份证、住址和个人简历)复印件及其没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和有无违法犯罪记录的核查函(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提供);

(五)拟开设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属租赁场所经营的,需提交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明和租赁协议书(意向书);

(六)企业章程和注册资本的证明材料(验资报告);

(七)拟设置游戏、游艺设备相关文字、图片材料;

(八)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标明尺寸的平面结构示意图和设备安放平面图;

(九)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建筑工程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十)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出具的该娱乐场所边界噪声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有关文件;

(十一)区级以上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经营场所1:2000方位测绘图原件及区教育部门出具的经营场所距离中、小学校200米外的证明;

(十二)申请配套设立的,应提供宾馆、商场、综合性文化体育设施的相关证明材料;

(十三)守法经营承诺书;

(十四)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文件。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游艺娱乐场所(含港、澳、台资),还应当提交外经贸部门出具的投资证明(其中,属中外合资企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外方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该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25%;属中外合作企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规定,合作经营的投资大部分或全部由外方提供)。

上述第(九)项之“《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十)项材料亦可在申领经营许可证时提交,但必须保证该场所能通过公安消防及环境保护行政部门的审批。

申请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予以书面保证。

五、评分原则、办法及标准

(一)评分原则:根据择优原则,对布局规划内同一片区的申请单位,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选取。出现两个以上场所同分情况,并超出指标数量范围的,在无法补充指标的情况下,以经营场所距离学校最远者优先录取。

(二)评分办法:经营场所与学校的距离、经营场所的面积、经营场所的楼层布局及配套经营四项为评分项目。采取量化评标的办法,对受理的场所进行评分,总分最高分为90分,分数计算到小数点后两位。

(三)评分内容及标准:

1、基准分

经营场所与周边最近中小学校(包括职业中学、中专)直线距离超过200米,房产性质属商业用途且不在居民住宅楼院内,场所使用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单机使用面积在5平方米以上,装机量不少于100台,并符合申请设立游艺娱乐经营场所基本条件的,可得基准分70分。

2、附加分

(1)经营场所与学校的距离附加分(分值8分):以周边中、小学校(含职业中学、中专)最近直线距离200米为基准,按审批小组实际测量距离并参照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经营场所方位测绘图计算,每增加20米(201米—220米,以此类推)加0.5分,最高可加8分。

(2)经营场所的面积附加分(分值7分):以1000平方米为基准(不含附属用途建筑的占地面积,如办公室、洗手间、小卖部和外走廊等),按审批小组实际测量经营面积计算,每增加50平方米(1001-1050平方米,以此类推)加0.5分,最高可加7分。

(3)经营场所的楼层布局附加分(分值3分):经营场所全部在首层的加3分,全部在地下一层或地上二层的加1.5分,全部在地上三层的加1分,地上四层及以上(含四层)的不加分;混合楼层的,按比例记分。

(4)配套经营附加分(分值2分):经营场所属营业面积在4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场超市、商贸中心和旅游景点等人流较集中、消费力较强的商业项目的加2分,不符合此要求的不加分。

六、办理流程:

申请报名--材料审核--现场勘察及评分—评分公告--报区特殊行业联席会议评议--公示--听证--发给立项审核意见书--办理消防、环保手续--申领经营许可证--申领营业执照--开业

七、审批程序

(一)申领立项审核意见书。
1、申请人持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申报材料(一式二份)到南沙区行政审批中心区教育局(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办事窗口申报;
2、对申请材料进行核查,核查属实的,予以受理,并发出受理回执单。不符合规定的,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3、正式受理申请后,对拟设立的经营场所进行实地检查及评分;
4、在南沙区政府网站通知公告栏上对评分结果进行公告;
5、按指标布局规划,依公告后的得分排名情况报区特殊行业联席会议评议;
6、同意的,将拟设立场所的有关事项向社会公示,并举行听证;
7、公示及听证无异议的,由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发给立项审核意见书,不同意的书面说明理由。

(二)办理消防、环保手续。

申请人持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发放的同意筹建意见书,分别到辖区内消防、环保部门办理相关审核手续。

(三)申领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持《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意见》向南沙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领取《南沙区游艺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并一式二份提交下列文件:
1、《南沙区游艺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与厂家签订的经营设备订购意向书、厂家营业执照复印件;
3、游戏、游艺设备购置清单及发票(包括名称、型号、生产厂家、数量等);
4、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及业主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公安和环保部门核发的消防安全及环保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6、符合消防安全的营业场所地理位置图、出入口照片和建筑物外观平面图;
7、游艺娱乐经营场所拓朴结构图;
8、从业人员统一工作服及佩带工作标志的式样图;
9、游艺娱乐经营场所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方案(包括安全管理责任人职责和技术人员职责等)。

南沙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自收到申请人提供的上述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经实地检查并审核符合条件的,依据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作出决定,发给《南沙区游艺娱乐经营场所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给予发证,由南沙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由窗口将审批决定送达申请人。

(四)申领营业执照及开业
1、申请人持《南沙区游艺娱乐经营场所经营许可证》到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2、申请人需在领取营业执照10天内将营业执照的复印件报送南沙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及区公安机关(属地派出所)备案。

八、审批机构

成立南沙区游艺娱乐经营场所评审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本次审批工作。

组 长:王少宁(南沙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局长),主持本次游艺娱乐经营场所审批的全面工作。

副组长:鲁 辉(南沙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副局长),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次游艺娱乐经营场所审批工作;

成 员:管城南、谭琪荣、肖伟波、范双丰、王媛。

九、2012年审批时间安排

(一)公布实施办法:30天(不分节假日,即2012年1月12日-2012年2月10日)。

在南沙区政府网(http://www.gzns.gov.cn/ )通知公告栏及南沙区新闻中心上向社会公布。

(二)受理申请:15个工作日(2012年2月13日—3月2日16时截止)。

申请单位向南沙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按本《办法》第四部分有关要求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申请地点:南沙区政务中心区教育局(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办证窗口;办公地址:南沙区凤凰大道1号E栋一楼,联系人:郭小姐;联系电话:39914119。

(三)核查与评分:10个工作日(2012年3月5日—3月16日)。

受理结束后,区评审小组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核查,并对拟设立的经营场所进行实地检查、测量和评分,填写《南沙区设立游艺娱乐经营场所评分登记表》(所有参与评分人员和申请人需在登记表上共同签字)。

(四)评分公告:7天(不分节假日,即2012年3月19日—3月 25日)

在南沙区政府网站(http://www.gzns.gov.cn)通知公告栏上按分数由高到低排名向社会公布评分结果,接受公众和舆论监督。对在公告期内被有效投诉的申请单位,经核查属实的,及时更正分数或取消申请资格。时间为7天(不分节假日),可提前公告时间但公告时间必须达到7天。

(五)报送区特殊行业联席会议评议:

根据南沙区游艺娱乐经营场所规划布局情况,依公告结果按分数由高到低排名报区特殊行业联席会议评议。在出现不予通过时,如该镇、街存在其他合格申报者,由南沙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按得分排名情况依此替补,直至顺延至下一年度使用。

(六)公示:7天(不分节假日)

适时在南沙区政府网站(http://www.gzns.gov.cn)通知公告栏上对区特殊行业联席会议评议结果进行公示,接受公众和舆论监督。时间为7天(不分节假日),可提前公示时间但公示时间必须达到7天。

(七)听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拟设立游艺娱乐经营场所的申请进行听证。

(八)核发立项审核意见书:

听证无异议的,由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发给立项审核意见书,不同意的书面说明理由。

十、注意事项

(一)同一申请人只能提交一份申请报告,同一场所只准提交一份申请报告(如出现一址二主的不予受理,并取消该地址申报资格)。

(二)房屋产权证明文书必须由市、区国土房管部门出具的方为有效。无房产证的,需提供如用地批准书、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综合验收合格证等有效证书或区级以上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其中产权属于街镇的,还需由所在街镇集体研究讨论后出具证明;产权属于社区或村的,还需由所在社区或村集体研究讨论后出具证明,并报所在街镇加具审核意见),且具备办理消防和工商营业执照的条件。违法建筑物、私人出租屋、房屋夹层、临时棚式结构和未竣工的房屋均不得设立游艺娱乐经营场所。

(三)申请人在未取得立项审核意见书前,可以不提供场所租赁合同,也不需要进行设备购置、场所装修等准备工作。否则,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由申请人自负。场所租赁合同应在取得立项审核意见书后两周内提供。

(四)为确保场地属性的严肃性,申请场所有下列情形的,必须提供由区级以上国土房管部门或规划部门出具商业用途或可作商业用途的证明认定。
1、房屋产权证所列房屋用途表述不明确(如“非居住”、“非住宅”等)的;
2、经营场所所在房产为“商住”用途,但房屋产权证无法清晰界定其使用的房屋用途的商业还是住宅的;
3、经营场所尚未办理房屋产权证的。

(五)申请者提供的一切资料必须属实。申请者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南沙区游艺娱乐经营场所立项审核意见书》或《南沙区游艺娱乐经营场所经营许可证》的,一经发现取消其申请资格,已作审批发证的一律收回,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由申请人自负。

(六) 场所的筹建期限控制在6个月之内。取得《立项审核意见书》之日起6个月内应筹建完毕并对外营业,对未按期营业的,将取消指标资格,南沙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将对未使用的指标进行重新分配。已取得《立项审核意见书》的申请单位,在筹建期间不得擅自变更法定代表人、经营地址、经营面积和改变经营场地用途。违反以上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七)新增设游艺娱乐场所原则上3年内不得变更法定代表人及经营地址。

(八)为加强对本次游艺娱乐经营场所审批工作的监督,特设立监督举报电话(联系人:涂雄悦;电话:39078116)。工作人员要增强责任意识,认真做好材料审核及实地测量等工作,发现不依法履行职责,徇私舞弊、收受贿赂、违规审批的,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五、五十六条规定惩处。

十一、游艺娱乐场所的日常监管

(一)游艺娱乐场所内的经营设备必须与申报时的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保持一致,禁止擅自变更游戏设施设备。

(二)游艺娱乐场所营业时间为每天的8时至凌晨2时,可以在每天的8时至22时接纳未成年人进场娱乐。

(三)游艺娱乐场所一律禁止设置具有押分退分、退币、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不得以现金或者有价证券为奖品,不得回购奖品;进行有奖活动的,奖品应以学习用具和日用品为主,用于积分兑换的单件奖品最高价值不得超过500元的限额。游艺娱乐场所游艺机每次消费金额不得超过4元,消费者每人每天用于游艺的消费金额不得超过200元。

(四)游艺娱乐场所应当配备已取得资格证书的专业保安人员,应当与从业人员签订文明服务责任书,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信用档案和巡查制度。营业期间,从业人员要统一着装,佩戴工作标志。

(五)游艺娱乐场所应当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疏散预案,营业期间应当保证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不得封堵、锁闭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不得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设置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六)为加强技术监管,游艺娱乐场所应当安装文化部门指定的游艺娱乐监控软件,接受文化部门的日常监管。同时,经营场所内必须安装可监测整个场所的视频监控设备,不留死角,场所要保证视频监控设备在全天正常运行,不得中断,录像资料留存30天备查。

(七)游艺娱乐场所应当参加每年的年审换证工作,超过年审期限仍未参加年审的,其《娱乐经营许可证》自动失效,将不得继续从事游艺娱乐经营。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在《娱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审批部门申请延续,行政机关将视审查情况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行政机关将办理其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八)今后凡对原依法设立的游艺娱乐场所改建、扩建,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游艺机型或数量,以及游艺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其他事项的,按本《公告》标准和要求向南沙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向公安部门备案;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还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九)凡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两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又有违反条例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可以依照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3至6个月。两年内2次责令停业整顿又有违反条例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依法吊销其《娱乐经营许可证》。

(十)因擅自从事游艺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的,投资人或负责人终身不得投资开办游艺娱乐场所或担任游艺娱乐场所的法人代表、负责人;因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或撤销之日起,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游艺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十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十三、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南沙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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