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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印发《文化市场重大案件管理办法》通知

《文化市场重大案件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于包括电子游戏场所在内的文化市场的安全、稳定无疑大有裨益。

为加强文化市场重大案件的查处,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强化执法监督,根据《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文化部近日制定了《文化市场重大案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及北京市、上海市、重庆市、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印发了相关通知,要求遵照执行。

该《办法》共包含13条条文,其中,第2条指出: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重大案件是指违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对国家和社会危害严重、涉案财物数额巨大、涉案人员或地区较多的文化市场案件。
而第3条提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文化市场重大案件:
文化产品或服务含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内容,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擅自从事依法应由文化部审批的文化经营活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文化市场经营场所发生安全事故,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文化市场经营场所发生未成年人死亡的;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或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涉案省份达3个以上的;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导致执法人员伤亡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社会广泛关注,影响特别恶劣的;其他重大案件。
第4条则强调:文化部负责全国文化市场重大案件的指导、协调、监督和调查处理工作。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依法负责本辖区文化市场重大案件的指导、协调、监督和调查处理工作。文化市场重大案件发生后24小时内,下级文化行政部门或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将案情向上级报告。
第6条明确:文化市场重大案件报告内容应当包括案件名称、案发时间、案发地点、案件基本情况、涉案人员、涉案财物、案件来源、案件影响和调查处理情况等。
第10条和第11条条文则对案件最终处理情况分别做了处罚及奖励的规定:
其中第10条要求:上级文化行政部门或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对未按照规定报告、办理文化市场重大案件的,或故意隐瞒案情、拖延不办,贻误案件调查处理的,应当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直接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11条则规定:办理或者指导、协调、监督文化市场重大案件成绩突出的集体或个人,上级文化行政部门或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附《文化市场重大案件管理办法》:

第一條 为加强文化市场重大案件的查处,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强化执法监督,根据《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條 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重大案件是指违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对国家和社会危害严重、涉案财物数额巨大、涉案人员或地区较多的文化市场案件。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文化市场重大案件:
(一)文化产品或服务含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内容,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二)擅自从事依法应由文化部审批的文化经营活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文化市场经营场所发生安全事故,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四)文化市场经营场所发生未成年人死亡的;
(五)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或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六)涉案省份达3个以上的;
(七)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导致执法人员伤亡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八)社会广泛关注,影响特别恶劣的;
(九)其他重大案件。
第四条 文化部负责全国文化市场重大案件的指导、协调、监督和调查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依法负责本辖区文化市场重大案件的指导、协调、监督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 文化市场重大案件发生后24小时内,下级文化行政部门或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将案情向上级报告。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一)、(二)、(三)、(四)、(七)项的,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或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在案发后24小时内将案情向文化部报告。
报告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办理。
第六条 文化市场重大案件报告内容应当包括案件名称、案发时间、案发地点、案件基本情况、涉案人员、涉案财物、案件来源、案件影响和调查处理情况等。
第七条 上级文化行政部门或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对文化市场重大案件进行督办。
对于办理难度较大、涉及人员或地区较多的文化市场重大案件,下级文化行政部门或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可以提请上级文化行政部门或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督办或依法直接办理,必要时,上级文化行政部门或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也可以直接调查、处理。
第八条 文化部对违法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或者具有普遍性的文化市场重大案件予以督办。
第九条 文化部重点督办的文化市场重大案件,适当补助案件办理经费。
第十条 上级文化行政部门或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对未按照规定报告、办理文化市场重大案件的,或故意隐瞒案情、拖延不办,贻误案件调查处理的,应当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直接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办理或者指导、协调、监督文化市场重大案件成绩突出的集体或个人,上级文化行政部门或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文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1996年10月4日发布的《文化部关于实施文化市场重大案件报告和处罚决定备案制度》(文市发[1996]8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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