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文化厅报公室在今(2010)年6月8日下发一份有关修改娱乐场所设立标准的通知,表示该省于2007年9月5日制定的《关于明确娱乐场所审批中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文市[2007]132号),下发两年多来,各地均反映此文中有些规定在实际工作中难以把握。为加强管理,促进该省文化市场繁荣发展,省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决定将娱乐场所设立标准等有关问题作修改。以下为该通知全文;
各设区市文化(文化与出版)局:
2007年9月5日,我厅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下发了《关于明确娱乐场所审批中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文市[2007]132号),文件下发两年多来,各地均反映此文中有些规定在实际工作中难以把握。为加强管理,促进我省文化市场繁荣发展,省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现决定将娱乐场所设立标准等有关问题作如下修改:
1、设立的娱乐场所与中小学校两者间大门的距离按照道路交通规划的走向,最近距离学校仍不得低于200米(含)。
2、“居民住宅区和医院、机关周围”的界定由各设区市文化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定。娱乐场所的设立应把握不得影响居民的正常休息,不得影响医院的正常工作和住院病人的休养以及不得影响机关的正常办公。审批前应采取公示,并召开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征求意见,无异议的方可批准。
3、三星级(含)以上宾馆内设置的娱乐项目,在符合消防、环保的前提下,不受距离的限定。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闽文市[2007]132号)有关“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的界定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二O一O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