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文化部《文化市场行政执法考评办法》、《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文化市场行政执法考评
细则>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文化部文化市场司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和临时抽查情况,对各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或文
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上报的自我测评成绩进行了认真复核,并确定了最终考评成绩。
2008年全国文化市场行政执法考评复核情况表如下:
省 份 复核成绩 省 份 复核成绩
北京市 99 河南省 93.5
天津市 97 湖北省 97
上海市 99 湖南省 97
重庆市 97 广东省 95
黑龙江省 95 海南省 95
吉林省 95.5 云南省 93.5
辽宁省 93.5 贵州省 89.5
内蒙古 广 西 96.5
山西省 89.5 四川省 97.5
山东省 98 西 藏 87.5
安徽省 95.5 陕西省 95
江苏省 97 甘肃省 95.5
浙江省 99 宁 夏 98
福建省 98 青海省 92.5
江西省 96.5 新 疆 92.5
河北省 95 新疆兵团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