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对我国的动漫企业及动漫产品均有规范说明。(图/本社档案数据)
为扶持我国动漫产业发展,落实国家对动漫企业的财税优惠政策,文化部、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等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制定《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并于去(2008)年12月18日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文化厅(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遵照执行。
此《办法》包括有「总则」、「认定管理」、「认定标准」、「认定程序」、「罚则」及「附则」共5大章30条文,将自2009年1月1日起实行。其中第4条、第5条、第10条、第11条、第12条及第20条与第21条之条文规范,对目前业界诸多企业有所关联与影响,敬请众业者多多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