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普通级电子游戏场是此次台北市自治条例中主要开放申设的对象。(图/本社档案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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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者引颈企盼多年的台北市电玩业将重新开放了!
根据今年5月28日台北市政会议通过之「北市电玩管理自治条例」,
台北市可望增加30家左右专营益智类机台的普通级电子游戏场,
分布位置则以大型百货公司、购物中心之内为主???
台北市政府市政会议5月28日通过「北市电玩管理自治条例」,全文共15条,俟送交议会审议通过后即可公告实施。
根据自治条例规定,仿同中央法令将电玩经营场所分为「普通级」以及「限制级」,并限定前者营业场所与医院、学校距离需达50公尺以上,后者为1000公尺。因此,除了目前已经存在的10家限制级电子游戏场之外,未来开放的新营业场地,将只有为数约30家的益智类电子游戏场可能申设成功,且位置都将位于大型百货公司、购物中心之内。
台北市政府商业处处长刘佳钧表示,台北市目前现存11家电玩,10家限制级及1家普通级。根据新的规定,未来将不可能有新的限制级电玩核准通过;至于专营益智类的普通级电子游戏场,也将有资本额必须在1亿元(新台币;下同)以上、经营地点总楼地板面积也须达10000平方米之基本条件,规范极为严谨。
对于上述严格的条件,业者初步反应为若按现行条文,将会造成业者申设上许多困扰,与实务不合,特别是有关专营益智类的普通级电子游戏场资格条件方面,将寻求议员在议会审核时修改部分内容。举例来说,经营场所单一楼层楼地板面积需达500坪(约1653平方米)的问题,由于一般百货公司少有将单一楼层全数交给同一商家经营的情况,况且许多中型百货公司虽然总楼地板面积虽有达到标准,但单层面积可能不够,也会让业者无法申设。至于申请证照,申请人须为大型购物中心或大型百货业之负责人,更是与一般商业有差异,因其仅提供场地,申请人实际上仍应以实际上的电子游戏场负责人为宜。此外,在评鉴委员会的组织问题,由于中央已设有同样性质的单位,在层级上明显有落差,身处下级的决议若与中央有抵触时,依然需依中央的决议为主。因此,是否有必要特别再增设这样的单位,令人费解。除此之外,过高的资本额是否会造成财团垄断,引发图利特定人士之联想,也应谨慎考虑。依照目前议会堆积之待审法案,恐怕这会期间已无法及时审核到「台北市电子游戏场业设置管理自治条例」。因此,该条例通过实施的时间,较有可能会在今(2008)年9月间。至于条例详细内容,则附录于后,提供业者参考!
「台北市电子游戏场业设置管理自治条例」草案
制定条文 制定说明
第1条 台北市为管理电子游戏场业,以维护社会安宁、善良风俗、公共安全及市民身心健康,特制定本自治条例。
电子游戏场业分为普通级及限制级,营业场所设置之电子游戏机分为益智类、娱乐类及钢珠类,由于部分机台具押注性或射幸性,易使人流连、沈迷,对家庭、学校、社会安宁、公共安全及市民身心健康有一定程度之影响,市政府为妥适管理,并兼顾公共利益与行政管制目的,爰依地方制度法第25条、第26条及第28条制定本自治条例。
第2条 本自治条例之主管机关为台北市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
主管机关得将电子游戏场业之管理及处罚事项,委任台北市商业处(以下简称商业处)执行。
明定本自治条例主管机关为台北市政府,并按法务部2007年12月14日法令字第0960700882号令,具体明确将电子游戏场业之管理及处罚权限委任商业处执行。
第3条 电子游戏场业之设立,应向市政府申请营业级别证;未依本自治条例规定领有电子游戏场业营业级别证者,不得经营电子游戏场业。
前项营业级别证之核发,以一门牌一营业主体为限。
申请电子游戏场业营业级别证之公司或商业,在未缴清电子游戏场业管理条例或本自治条例之罚锾前,市政府不受理其营业级别证之申请或变更。
1、商业登记法于2008年1月16日修正公布施行,行政院预计于同年7月1日废除营利事业统一发证制度,经济部刻正研修「电子游戏场业管理条例」,届时若未及修法通过,则电子游戏场业管理条例第15条︰「未依本条例规定办理营利事业登记者,不得经营电子游戏场业。」之规定将无从适用,市政府亦无法管理违规之电子游戏场业,故于本自治条例明定第一项规定。
2、第2项规定系为避免同一地址登记2家以上不同营业主体之电子游戏场业,以虚设行号或人头方式规避处罚。
3、第3项规定系为防止业者透过不断更换负责人之方式规避罚锾。
第4条 申请电子游戏场营业级别证,其申请人须为大型购物中心或大型百货业之负责人,且公司或商业登记之营业项目应具体列明「电子游戏场业」及「其他综合零售业」或「电子游戏场业」及「百货公司业」,登记实收资本额应为1亿元以上。
1、电子游戏场业对社会安宁、善良风俗、公共安全、市民身心健康有一定程度影响,为避免电子游戏场业良莠不齐,造成劣币驱逐良币及引发社会问题,经评估后认为宜采循序渐进、局部、阶段性开放方式,并就设置地点、营业主体及资本额、营业场所楼地板面积等加以限制。
2、大型购物中心或大型百货业营业时间固定,空间宽敞、干净、明亮、有禁烟及容留管制措施,并有保全人员执行门禁,整体管理上较为完善,故评估认为电子游戏场业宜开放于大型购物中心或大型百货业设置。惟为避免其他业者以向大型购物中心或大型百货业承租楼层方式经营,以及资本额过低,易有虚设行号之虞,故明定申请人资格及实收资本额之限制。
3、为明确营业主体资格条件供业者遵循,及因应公司之营业项目可采概括条款方式登记,爰明订其营业项目应具体明列。
第5条 电子游戏场之营业场所应符合下列规定︰
1、普通级︰应临接宽度12公尺以上道路,并应距离幼儿园、国民中、小学、高中、职校、医院、图书馆50公尺以上。
2、限制级︰应临接宽度32公尺以上道路,并应距离幼儿园、国民中、小学、高中、职校、医院、图书馆1000公尺以上。
前项规定之临接道路,以营业场所之主要出入口为认定基准;前项规定之距离,以二建筑基地境界线最近二点作直线测量。
电子游戏场业营业场所之营业楼地板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全栋营业楼地板面积10000平方公尺以上。
2、最小设置单层营业楼地板面积1650平方公尺以上。
1、电子游戏场业对社会安宁、善良风俗、公共安全、市民身心健康有一定程度影响,故对设置地点、营业楼地板面积等加以限制,以达局部、阶段性开放之目的。
2、考虑台北市地狭人稠,且全市幼儿园、中小学等将近700所,在营业主体、资本额及营业场所楼地板面积等均已设限之情况下,爰参酌「电子游戏场业管理条例」第9条规定,明定普通级电子游戏场业应距离学校、医院等50公尺以上。
3、限制级电子游戏场业,因摆设机台为娱乐类或钢珠类,涉及较多暴露、暴力、血腥及恐怖画面,且具有射幸性功能,甚至被利用从事赌博行为,而衍生许多社会问题,故其设置地点应距离学校、医院等1000公尺以上。
4、为避免业者采承租楼层或门牌分户方式经营电子游戏场业,造成虚设行号或单一楼层登记数间电子游戏场业造成执行管理之困扰,故明定营业楼地板面积之限制。
第6条 申请电子游戏场业营业级别证,应另行检附设置电子游戏机之名称(与主板一致)、相片、数量、操作过程说明书、制造厂名称、设置平面图及经济部评鉴通过之文件供审查;其机台变更时,亦同。
电子游戏场业营业机台游戏内容及文件之审查,由市政府设审查委员会为之。
第1项审查所需规费基准及第2项审查委员会之组织与作业程序,由市政府定之。
机台未经审查通过或机台有变更,未依第1项规定办理时,不得摆设。
1、目前经济部电子游戏机评鉴委员会评鉴认定之电子游戏机约数千种,大致可分为9类,其中内容涉有色情、暴力、血腥等情形之机台,不适合本市民众打玩,爰明定业者于申请核发电子游戏场业营业级别证时,应检附相关文件供审查;又前项审查因涉及专业及相关单位权责,明定主管机关应设置委员会审查,机台变更时亦同。
2、另基于使用者付费原则,明定业者于申请机台审查时,应支付相关之行政规费;前揭审查所需规费基准及审查委员会之组织与作业程序由主管机关定之。
第7条 普通级电子游戏场业不得于夜间10时至翌日8时营业。
前项营业时段,应于营业场所入口处明显标示。
1、为避免儿童及青少年沈迷于普通级电子游戏场,对其健康、课业及家庭、学校造成影响,明定普通级电子游戏场不得于夜间10时至翌日8时营业。
2、第2项规定供业者遵守及倡导消费者配合。
第8条 经营电子游戏场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1、营业场所不得雇用未满18岁之人。
2、营业场所应全面禁止使用烟品、酒类、槟榔;并应设置明显之禁止标示。
3、营业场所严禁提供、贩卖、施用毒品或管制药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质;如发现有上述情事,应立即报警处理。
4、营业场所室内15分钟均能音量平均值不得超过85分贝(dbA),瞬间最大音量不得超过115分贝(dbA)。
5、营业场所照明应保持在300米烛光以上。
6、机台不得改装、变异、装设控制器或切换器操控游戏画面。
7、机台不得具有按游戏积分或机率退币、兑换彩票(券)、开分、押分或倍数等押注性或射幸性之功能。
8、禁止以现金、有价证券或其他通用货币买回游戏者按积分或机率所得之代币。
9、禁止营业场所实施门禁管制或装设规避检查或其他妨碍进出之设备。
前项第2款及第7款之规定,于限制级电子游戏场不适用之。
1、为避免青少年于电子游戏场工作,影响其学业及保护其身心健康,爰参考公听会中教师代表之建议,明定第1项第1款规定。
2、为维护市民公共卫生及身体健康,提倡良好优质之营业及消费环境,并提升电玩之正面形象,经参酌本府社会局、教育局之建议与民意调查结果及学校家长意见,明定第1项第2款规定。
3、为维护市民公共卫生及身体健康,明定第1项第3款规定。
4、为维护消费者身心健康,参酌「劳工安全卫生法」、「劳工安全卫生设施规则」第300条、第313条及「台北市信息休闲业管理自治条例」之规定,明定第1项第4款及第5款规定。
5、为防范业者改装或变造电子游戏机及预防赌博行为之发生,明定第1项第6款规定。
6、为避免普通级电子游戏场业者变相经营限制级电子游戏场业,明订第1项第7款规定。
7、为提倡正确、健康之游戏观念及防范赌博行为之发生,明定第一项第八款。
8、为防止业者有心规避前揭各款禁止规定,而采门禁管制,并刻意于建筑物、隔间、包厢或通道加装阻碍设备(如假门伪装遮蔽物各式锁具门栓等)以规避检查,爰参酌警察局之建议,明定第1项第9款之规定。
9、由于限制级电子游戏场为供成年人打玩之营业场所,而娱乐类及钢珠类等机台均具有押注性或射幸性,故明定第2项之规定。
第9条 市政府为提倡正当休闲活动及健全产业发展,得定期对普通级电子游戏场业进行评鉴,经评鉴优良者,得酌予表扬。
市政府办理前项评鉴作业,得邀请相关机关为之。
参考公听会中业者代表之建议及参酌「台北市信息休闲业管理自治条例」中相关规定,明定主管机关得定期对普通级电子游戏场业进行评鉴,经评鉴优良者,得酌予表扬。
第10条 违反第3条第1项规定者,处新台币100000元罚锾,并限期令其改善;届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连续处罚。
有前项情事者,除处罚电子游戏场业者外,并得对其负责人或行为人处以前项之罚锾。
废除营利事业统一发证制度后,「电子游戏场业管理条例」第15条及第22条无从适用,为因应经济部未及修法通过,衍生电子游戏场业管理上之问题,爰参酌经济部修正草案及地方制度法规定,明定未领有营业级别证即擅自经营电子游戏场业之处罚规定,俾利过渡期间之管理。
第11条 违反第6条第4项规定者,处新台币30000元以上100000万元以下罚锾,并限期令其改善;届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连续处罚。
有前项情事者,除处罚电子游戏场业者外,并得对其负责人处以前项之罚锾。
明定电子游戏场业者于机台设置或变更时未经审查通过,即行设置营业之罚则。
第12条 违反第7条第1项、第8条第1项第3款前段或第6款至第9款规定之一者,处新台币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锾,并限期令其改善;届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连续处罚。
有前项情事者,除处罚电子游戏场业者外,并得对其负责人处以前项之罚锾。
明定普通级电子游戏场业营业场所未遵守营业时间规定;业者提供、贩卖毒品或管制药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质;机台改装、变异、装设控制器或切换器操控游戏画面、具有按游戏积分或机率退币、兑换彩票(券)、开分、押分或倍数等押注性或射幸性之功能;以现金、有价证券或其他通货买回玩游戏者按积分或机率所得之代币;营业场所实施门禁管制或装设规避检查或其他妨碍进出设备之罚则。
第13条 违反第7条第2项、第8条第1项第1款、第2款、第3款后段或第4款至第5款规定之一者,处新台币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锾,并限期令其改善;届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连续处罚。
有前项情事者,除处罚电子游戏场业者外,并得对其负责人处以前项之罚锾。
明定普通级电子游戏场业未于营业场所入口处明显标示营业时段;电子游戏场业营业场所雇用未满18岁之人;业者发现有人于其营业场所施用、贩卖毒品或管制药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质,未立即报警处理;营业场所室内15分钟均能音量平均值超过85分贝(dbA),瞬间最大音量超过115分贝(dbA);营业场所照明未保持在300米烛光以上之罚则。
第14条 本自治条例公布施行前已领有营业级别证之电子游戏场业,于本自治条例公布施行后不合规定者,除第3条至第5条规定外,应于6个月内改善,逾期则依本自治条例之规定处理。
本自治条例公布施行前已领有营业级别证之电子游戏场业者,于该自治条例施行后有违反规定之情事,基于信赖保护原则,除第3条至第5条规定事项不适用外,其它不合规定事项,则给予6个月期间之缓冲期供业者改善。
第15条 本自治条例自公布尔日施行。
明定本自治条例之公布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