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济南市问化局下发通知有关明确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管理试点工作的『经营面积』、『机种机型』以及『机器数量』三大问题,并且在即日起执行。
济南市文化局办公室于今(2008)年2月18日印发一份有关明确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管理试点工作若干事项的通知,该通知主要有关于『经营面积』、『机种机型』以及『机器数量』三大问题,并且在即日起执行。
各县(市)区文化局,市文化市场稽查队:
2006年10月,我市被文化部确定为全国第二批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管理工作试点城市以来,在济南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我局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遵循“有序准入、有效管理、有益提升、科学发展”的原则,开拓思路,创新方法,积极扶持发展,培育繁荣市场,全市电子游戏经营管理试点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为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降低准入门槛,更好地推进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经营面积问题
1、 城区独立设置的场所经营面积1000平方米,大型商场、超市配套设置场所经营面积600平方米,章丘、平阴、济阳、商河4县(市)县城场所经营面积500平方米。
2、 原电子游戏场所迁址的,经营面积按新设场所要求办理。
3、 经营面积按实际使用面积为准,不得按建筑面积计量。
二、关于机种机型问题
1、 国家明令禁止的、具有赌博功能的机种机型不得使用。
2、 联网机和具有上分功能的机种机型不得使用。
3、 为了降低场所设立后的管理难度,新设场所不得使用改造后的联网机和具有上分功能的机种机型。
三、关于机器数量问题
1、 城区独立设置的场所机器数量不得少于100台、配套设置的场所不得少于80台。县城场所机器数量不得少于60台。
2、 所有场所游艺机所占机器数量不得少于30%。
3、 迁址场所的机器数量和游艺机所占比例,按新设场所要求办理。
以上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2008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