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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
作者:编辑部  发布时间:2008-8-30 10:46:07  关注:

 知识经济迅猛发展,知识产权已经成为国际经济和企业竞争的一个焦点,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在第四届中国国际动漫节,杭州市版权局出资4万余元为动漫创作者提供版权专项保护工作,撑起“版权保护伞”,可见各地都已对知识产权加以重视。


 据新华社电,国务院总理温家宝4月9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
会议原则同意知识产权局等部门研究起草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会议指出,当今世界科技进步日新月异,知识经济迅猛发展,经济全球化步伐明显加快,知识产权已经成为国际经济和企业竞争的一个焦点,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制订和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是一项关系国家前途和民族未来的大事。要通过不断优化和完善知识产权制度,鼓励社会成员的创造性劳动,激发全民族的创新精神,让一切创造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新才华充分施展,让一切创新成果得到尊重,将我国丰富的人力资源转化为智力资源,将我国巨大的市场潜力转化为对国际智力资源的巨大引力,加快创新型国家建设步伐,提高国家的核心竞争力。 
会议还指出,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要实行激励创造、有效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的方针。一要优化知识产权制度,制定和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合理协调的知识产权体制和机制,加强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发挥司法保护的主渠道作用。二要推动企业成为知识产权创造的主体,充分发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知识产权创造中的重要作用,鼓励群众性发明创造。三要鼓励和支持市场主体依法运用知识产权,促进各种创新和发明成果加快转化为现实生产力,造福社会,造福人民。四要切实加大知识产权执法力度,依法打击侵权行为,降低维权成本,提高侵权代价。五要合理界定知识产权界限,有效维护正常市场竞争秩序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六要加强国际合作,积极参与国际知识产权秩序的构建,遵守国际规则,促进人类文明成果的合理共享。七要大力培育知识产权文化,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形成尊重知识、鼓励创新、诚信守法的舆论氛围。

相关链接1:
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措施:
中国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大多数规定了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为了保证知识产权权利人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法律赋予各行政管理机构享有一定的行政管理权,并有权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做出一定的处罚,从而保证知识产权法律在实际生活中得到贯彻和执行。
例如:《专利法》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假冒他人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商标法》规定,如果发生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引起纠纷,可以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进行查处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著作权法》规定,出现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等上述侵权行为时,除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措施:
在中国,享有知识产权的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享受切实有效的司法保护。
1994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通知》,强调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保证知识产权法律得以贯彻实施,要进一步充实审判力量,健全审判机构。
近年来,在知识产权案件较多的大中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具备条件的纷纷设立了知识产权审判庭,集中审理知识产权案件,从而有效地保障了知识产权案件能够得到及时、公正的处理。
人民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主要有三类:
第一类是民事纠纷案件,包括各种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各种侵犯知识产权的侵权纠纷案件,以及知识产权案件中有关赔偿责任和赔偿数额的纠纷,经主管行政管理部门调处后,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案件;
第二类是行政诉讼案件,主要指当事人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所作的行政处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
第三类是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而由人民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
人民法院对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活动,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严格按照中国的《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参加或者缔结的有关知识产权的国际条约处理案件。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两审终审和审判监督等制度,这对于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中国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相关链接2:
北京: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显成效
近日从北京市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和北京市政府新闻办公室联合举办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北京市各有关部门十分重视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严格执行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取得显著成效。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版权局、北京海关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在会上介绍了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最新进展。
据介绍,2007年,北京市工商局开展了保护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行动,共查处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案件95件,罚没款103万元;北京海关共计查获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案件4起;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还与天津、上海、青岛、沈阳和秦皇岛等第29届奥运会协办城市联合签署了《奥运相关城市知识产权(专利)联合执法北京会议备忘录》;北京市工商局与北京奥组委共同制定了《举报侵犯奥林匹克标志违法案件人员奖励办法》;北京市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18个成员单位签署了《保护奥运知识产权专项行动责任书》。
据介绍,2007年北京专利申请量首次超过3万件大关,达到31680件。有关部门及时为北京奥运会奖牌设计图、奥运会票务标志、火炬设计图、火炬接力口号以及残奥会体育图标等作品,进行了版权登记。 
烟台市下发《关于开展2008年“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烟台市整规办《关于开展2008年“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的通知》精神,进一步普及知识产权知识,增强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烟台市文化局于2008年4月20日至26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周”宣传活动,并于26日在全市组织开展了违法音像制品统一销毁行动。
一、 加强领导,认真筹备
为确保音像市场法制宣传活动取得实效,烟台市文化局成立了以分管局长为组长、相关科室及稽查队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制定并下发了《关于开展第十届音像市场法制宣传活动的通知》。要求全市各县市区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了具体的、操作性强的宣传活动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活动多样,宣传到位
在活动期间,文化局以多种多样的活动方式进行宣传活动。一是悬挂宣传口号横幅,突出“保护知识产权,打击侵权盗版”的主题;二是通过电台、电视台、报纸、网站等新闻媒体积极宣传保护知识产权的方针、政策和原则立场、法律法规,并对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予以曝光;三是出动宣传车进行法律法规的宣传;四是发放印有音像市场法律法规及音像制品识别等相关知识的宣传单;五是设立法制宣传咨询点,接受现场举报及咨询;六是举办音像制品经营单位负责人法律法规培训班,提高其守法经营的自觉性。
三、严查严管,规范市场,组织开展违法音像制品统一销毁行动
在宣传活动期间,组织了多次的集中检查,有力地打击了违法违规经营非法音像制品活动,促进了烟台市音像市场的有序发展。同时,为深入开展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充分展示全市音像保护取得的成果,于4月26日在全市开展了违法音像制品统一销毁行动,邀请新闻媒体参加销毁活动,向社会进行报道宣传,充分展示文化行政部门的执法权威和行动效果,扩大此次活动的社会影响。在这次销毁活动中,除市郊的主销毁现场外,各县市区同时设立了分销毁现场,共计销毁违法音像制品9.6万余张。有力地打击了违法音像制品经营者的嚣张气焰,促进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绍兴市执法支队开展“保护知识产权,打击侵权盗版”法规宣传活动
为普及著作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文化市场监督管理的社会意识,营造良好的社会文化环境。近日,绍兴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支队在市教育书店广场举办了“保护知识产权,打击侵权盗版”法规宣传活动。在宣传活动中,执法人员共接待咨询群众50余人次,发放法律、法规宣传资料120余份,并现场受理群众举报。此次活动也是绍兴市保护知识产权宣传活动的启动仪式。

上海两级文化执法机构加强“4.26”期间文化执法工作
根据文化部和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的统一部署,上海两级文化执法机构近日开展了“保护知识产权,打击侵权盗版”为主题的系列保护知识产权执法活动。全市共出动执法人员1700人次,检查音像和出版物经营场所964个(次)、重要路段497处、重点市场9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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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动漫节:撑起“版权保护伞”
在5月3日闭幕的第四届中国国际动漫节,杭州市版权局也为动漫创作者提供了版权专项保护工作。
杭州市版权局局长陈建一表示,中国国际动漫节既是一场动漫的盛会,也是一场动漫版权贸易的盛会。所以,做好动漫节期间的版权保护工作十分重要。
浙江省新闻出版局副局长单烈介绍说,许多动漫作品都以网络为传播途径,权利人对作品往往无法获得相应权益回馈。版权登记可以使作品在创作完成后,第一时间在国家相关的登记机构完成登记。作品原件被留存下来,一旦出现侵权纠纷,版权登记就可以从时间上为作者提供证明。另外,作品的形态和内容在登记机构也会有一个非常客观的记载,在出现版权纠纷的时候,谁在抄袭谁的,只要查看版权登记就一目了然。
为此,杭州市版权局出资4万余元,为杭州市参展的具有自主版权的动漫作品进行免费登记,并对登记作品进行集中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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