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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戏游艺娱乐场所典型案例与法规解释

作者:游艺风

编者按

扬州某电玩有限公司利用未经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内容审核、擅自实质性变更内容的游戏游艺设备从事经营活动案。


案情摘要

扬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扬州某电玩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查,现场一台设备名为“疯*****城”,机型机种为游艺娱乐设备,有批准文号。该设备出厂设置的游戏内容简介为通过击败怪物以获得对应彩票,玩家可将获得的彩票自助兑换各类实物礼品。但该设备实际玩法与审批通过的游戏内容简介不一致,由投币和获得彩票的功能改为电子会员卡的形式,玩家充值后插卡使用该设备,并实现在游戏内上分和下分功能。

经查,扬州某电玩有限公司设置的“疯*****城”游艺设备内容发生实质性变更之后未重新向原审核机关提出内容审核申请,该设备目前已停止使用。


01

裁判结果

Law

扬州某电玩有限公司违反了《游戏游艺设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游戏游艺设备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予以处罚。参照《扬州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26条的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5000)的行政处罚。

02

典型意义

Law

游戏游艺设备的内容审核是法定准入门槛,擅自变更功能,如将彩票兑换改为电子积分上分,触碰法律法规底线。本案通过技术监管平台,精准锁定设备内容篡改事实,警示企业强化经营者主体责任,共同营造健康规范的娱乐消费环境。

编辑整理 | 游艺风
文章来源 | 扬州文化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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