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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成年人在游乐场受伤能否获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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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5年5月,原告刘某在被告肥城某运营管理公司经营(以下简称管理公司)的游乐场游玩迪斯科转盘项目时,因未抓牢扶手,不慎摔伤。刘某就赔偿事宜多次与管理公司协商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管理公司承担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49614元。

管理公司辩称已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刘某系自身过错导致,根据事发当日监控录像显示,刘某在游玩迪斯科转盘项目后,又游玩了其他项目,且其主张的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金额过高,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根据刘某申请,法院委托,泰安某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进行了鉴定,并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



法院裁判

在双方的诉讼中,对于被侵权人王某某通过“水滴筹”获得的捐款应否从赔偿金额中扣除这一问题,双方各执一词: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管理公司作为娱乐场所的经营者,依法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园区仅在娱乐项目迪斯科转盘上标注了“乘客须知”,并未完全按照规则须知提到的“设备操作人员应密切注视游客安全状态,适时提醒游客注意安全事项,及时纠正游客不符合安全的行为举止,排除安全隐患”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刘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游乐设施安全标准达标前提下,对游玩项目的自身风险应具有一定的认知,其在游玩时并未对自身安全尽到一定的谨慎注意义务,且在受伤的情况下,又继续游玩了其他项目,自身存在过错,对其伤害损失应承担主要责任。

综上,经法院调解,管理公司一次性支付刘某8000元的责任赔偿。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若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发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8条的“安全保障义务”,既为消费者撑起“保护伞”,也为经营者划出“责任线”。它提醒游客要“心中有安全”,经营者要“肩上有责任”,唯有双方都重视起来,才能确保“游玩自由”无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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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整理 | 游艺风
图文来源 | 泰安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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