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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临近春节,这种行为可能触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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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被告人白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于2024年3月份通过网络购物平台购买两台具有退分等赌博功能的“打烟机”,放置在其经营的位于康家滩村二道街的某个台球厅内,并将其个人银行卡绑定到“打烟机”的支付管理平台。2024年3月3日至2024年5月11日,被告人白某利用该两台“打烟机”以现金、香烟作为奖品或者以回购香烟方式给予他人现金的方式组织赌博活动。参赌人员在“打烟机”上扫码充值的次日,支付盒管理平台会在扣除充值款的1%后将余款转账到白某某的银行卡上。经查询,被告人白某持有的两台“打烟机”在支付管理平台上的交易金额为1286673元。

案例来源:(2025)晋0931刑初24号



法院裁判

被告人白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利用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组织赌博活动,赌资累计1286673元,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同时被告人白某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犯罪,应从重处罚;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现查明被告人白某某违法所得累计约20000元左右,量刑时予以考量。故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其余辩护意见,酌情采纳。综上,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判决结果如下:

一、被告人白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二、被告人白某某违法所得20000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三、扣押在案的欢乐海洋牌“打烟机”两台,随案移送的黑色华为nova6SE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



法官说法

开设赌场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场所、空间、赌具等,设定赌博方式、规则,控制赌博进行或者经营赌博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提供固定或虚拟的赌博场所、设定赌博规则并控制赌博进程、提供赌博设备或工具、组织招揽赌客并收取费用或分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司法实践,实体赌场的立案标准主要参考以下情形之一:抽头渔利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赌资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这些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因此,我国刑法对此类行为的规定为: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本案中的争议焦点主要为:被告人白某某是否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白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而白某某的辩护人辩称,白某某购置两台捕鱼机的主要目的不是为了开设赌场盈利,而是为了给自己的台球厅增加娱乐项目。客观上来说,白某某并不从打烟机的赌资中抽头渔利。打烟机的流水有120多万,但白某的获利仅有2万多元。其次虽然案涉打烟机涉及资金流水120多万,但120多万元并非全部都是赌资,白某某自称顾客充值上分,但因为机器故障没有上分成功,又扫码上分重复支付的钱,还有白某自己为了娱乐充值,自己玩的钱,实际用于打烟机充值上分的金额没有这么多,这说明,120多万元的流水中,有重复计算的可能性,这种数额不大的获利,应当从轻量刑。同时控方和辩方对被告人白某某是否构成自首并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无异议,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纵观此案,案件中的被告人白某某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利用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组织赌博活动,虽然获利不多,但是仍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判处两年的有期徒刑,这警示我们切不可为了点蝇头小利去从事违法活动,特别是临近过年,很多返乡人员会聚在一起打牌打麻将或者玩一些娱乐设备,这个时候那些开麻将馆或者家里有麻将机的就得注意,千万不要召集过多的人在家里打牌打麻将玩炸金花之类的活动,如果要打也一定要控制大小,不要从中抽水,否则稍不注意就构成开设赌场罪,免不了牢狱之灾。



发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一条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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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整理 | 游艺风传媒
文章来源 | 湖南省刑事法治研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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