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中,原告方认为孩子正常玩耍被撞伤,游乐园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各方应共同担责。涉事儿童一方主张事故系原告自身危险行为导致,且延迟报警致因果关系存疑,自己不应担责。游乐园则辩称已尽安全提示义务,事故系双方监护人未尽监护职责所致。
经法院查明,涉事儿童小新违规进入受伤儿童小晶所在蹦床区域并引发碰撞,是事故直接侵权人。受伤儿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未充分履行监护职责,对损害发生存在过错。游乐园未配备合格技术指导人员,亦未有效维护现场游玩秩序,未切实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法院认为,本案的核心在于明晰经营性儿童游乐场所经营者、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责任边界,以及明确游乐场所安全保障义务的履行标准。
**,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法定义务,并非仅通过形式化的安全提示即可免责,还需落实动态管理责任。应根据游乐项目的危险程度,配备足额合格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指导人员,及时制止场内违规游玩行为,消除安全隐患。本次涉事游乐园因现场管理缺位,被认定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监护人的监护职责是法定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缺乏对危险的认知和判断能力,监护人带其参与蹦床等具有一定风险的游乐项目时,应尽到看管、提醒义务,本次受伤儿童监护人因监护不力,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未成年人侵权的责任承担,遵循监护人替代责任原则,涉事儿童的违规行为是事故直接诱因,其监护人需对该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综合各方过错程度及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依法作出判决:由游乐园承担50%赔偿责任,涉事儿童监护人承担30%赔偿责任,受伤儿童监护人自行承担20%责任,驳回原告超出合理损失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