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华导航游艺风首页 | 资讯 | 机台 | 游艺风社区 | 图片频道 | 展会信息 | 游艺风英文站
当前位置: 游艺风首页--- 杂志频道--2009年11月号---内文
本期精彩内文
山东省文化市场文明经营单位管理办法(试行)
http://www.chinaamuse.com  作者:游艺风编缉部 发布时间:2009/11/3 11:48:42 关注: 我要评论

为加强对全省文化市场文明经营单位的管理,进一步发挥文明经营单位在三个文明建设中的示范带动作用,实现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山东省文化厅联合省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山东省文明单位建设管理条例》,并结合该省文化市场实际,于9月27日共同制定了《山东省文化市场文明经营单位管理办法(试行)》,并向各市文化局、文明办,省文化市场稽查队,临沂市、滨州市文化市场执法局等部门印发相关通知,敦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该《办法》内容包含“总则”、“文明经营单位标准”、“文明经营单位的申报”、“文明经营单位的表彰奖励”、“文明经营单位的管理”、“ 附则”等6章21条,明确:文化市场文明经营单位管理在省文化厅和省文明办统一领导下进行,由省文化厅负责组织实施;凡是符合文明经营单位标准的文化市场经营单位均可申报。按照自愿申报、逐级推荐、公众评议、择优评选的程序进行;山东省文化市场文明经营单位实行年度命名,命名表彰每两年组织一次,双数年份实施,单数年份内对已命名表彰的单位抽查复审,复审不合格的取消荣誉称号;文明经营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在单数年份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取消荣誉称号,复查采取以暗访为主、以明查为辅的方式进行,连续三个年度被评为文明经营单位的,授予“全省文化市场文明经营单位标兵”荣誉称号。
 
 
附1:关于印发《山东省文化市场文明经营单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文化局、文明办,省文化市场稽查队,临沂市、滨州市文化市场执法局:
现将《山东省文化市场文明经营单位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附2:山东省文化市场文明经营单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省文化市场文明经营单位的管理,进一步发挥文明经营单位在三个文明建设中的示范带动作用,实现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山东省文明单位建设管理条例》,结合我省文化市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化市场文明经营单位是一项衡量评价文化市场各行业发展成果的综合性荣誉称号。目的是打造队伍素质高,行业风气正,经济效益好,社会评价优,群众满意度高,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有机结合、协调发展的示范单位。
第三条 文化市场文明经营单位管理在省文化厅和省文明办统一领导下进行,由省文化厅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文明经营单位标准
第四条 自觉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发展思路和方向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与国家文化经营政策的要求,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第五条 积极配合国家和政府管理、监督、检查,坚持文明经营,积极参加管理部门组织的各项活动,热心支持文化公益事业。
第六条 有社会责任感,提供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能够面向市场、面向群众,适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消费,有一定规模,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着。
第七条 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设施先进,管理有序,员工素质高,服务优良。
第八条 讲究行业道德,在社会上有较高的声誉;在当地或全省文化经营行业中具有较大影响和典型代表意义。
第九条 无违法、违规行为和处罚记录。
 
第三章 文明经营单位的申报
第十条 凡是符合文明经营单位标准的文化市场经营单位均可申报。按照自愿申报、逐级推荐、公众评议、择优评选的程序进行。
(一)自愿申报。具备申报资格的单位自愿向各级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二)逐级推荐。各级文化行政部门会同文明办根据评选标准进行初评,在征得同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等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向上一级文化行政部门推荐本地区的候选单位。
(三)公众评议。省文化厅根据审核各市文化行政部门的推荐单位材料和平时掌握的工作情况,提出建议名单,并在有关网站上开设专题频道介绍所有参评单位。公众可通过网络、电话和手机短信等方式进行投票和举报,参评单位获得的票数将作为评选入围文明经营单位的重要依据。
(四)检查考核。省文化厅和省文明办联合组织考核小组对入围单位进行综合考察。考核具体程序:1、审核推荐材料;2、组织现场考核,现场考核采取以暗访为主、以明查为辅的方式进行;3、进行公示和认定。
 
第四章 文明经营单位的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 山东省文化市场文明经营单位由省文化厅和省文明办审批命名。
第十二条 山东省文化市场文明经营单位实行年度命名,命名表彰每两年组织一次,双数年份实施,单数年份内对已命名表彰的单位抽查复审,复审不合格的取消荣誉称号。
第十三条 对命名的文明经营单位,由省文化厅和省文明办颁发证书和匾牌。
第十四条 对获得山东省文化市场文明经营单位的员工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经费来源由文明经营单位自筹解决。
 
第五章 文明经营单位的管理
第十五条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文明经营单位的管理,具体职能:一是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创建工作情况,组织文明经营单位的评选和复查工作;二是建立完善档案管理制度,档案材料包括单位事迹材料、申报材料、考核验收材料、审批材料及图片音像资料等;三是总结创建工作经验,推广先进典型;四是对发生严重问题的单位,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六条 文明经营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在单数年份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取消荣誉称号。复查采取以暗访为主、以明查为辅的方式进行。连续三个年度被评为文明经营单位的,授予“全省文化市场文明经营单位标兵”荣誉称号。
第十七条 已被命名表彰的文明经营单位,在任何时候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一切荣誉称号:
(一)文化产品或服务含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内容,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二)擅自从事依法应由文化行政部门审批的文化经营活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被依法吊销各类文化经营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的;
(四)文化市场经营场所发生安全事故,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或者1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五)依法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的,或没收用于违法经营设备价值5万元以上的,或非法经营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或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六)查处违法经营活动时发现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或检查机关后,当事人受到行政拘留以上处罚或受到刑事追究的;
(七)涉案地级市达2个以上的;
(八)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导致执法人员伤亡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九)社会广泛关注,影响特别恶劣的;
(十)其他违法违规情况。
第十八条 被撤销荣誉称号的单位,由省文化厅和省文明办公开通报并收回匾牌。经认真整改达到标准的,可在两年后重新申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文化市场经营单位。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文化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当前第1页 第一页 上一页 1 下一页 最后一页
上一篇:
下一篇:

热线电话:020-61847526
服务邮箱:server@chinaamuse.com
游艺风电玩资讯网 版权所有 2003-2020 粤ICP备08000737号